针对当前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面临的激励功能失效、考核主体与被考核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考核指标粗糙化以及考核手段单一、陈旧等四个方面的问题,本文从体制平台、公共绩效价值、政治文化环境和公共产品属性等多个角度剖析其成因,进而提出了实行公开考核。
第三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三十五条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三十七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建立科学的分类考核要素和量化测评体系,是弱化主观因素的影响、提高考核结果科学性、准确性的关键之一.为解决国家公务员考核量化测评过程中主观因素影响较大的问题,可运用层次分析法与模糊评判法来促进国家公务员考核定量化.在重视与现行公务员考核量化测评方法衔接的基础上,通过适当补充、完善考核要素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