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制度中的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和非领导职务设置,在整个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中,占有特別重要的地位。它的推行直接关系到能否公正、合理、有效地使用公务员,直接关系到公务员队伍的优化和工作效率的提高,直接关系列国家政权的建设和巩固。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条 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建立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制度和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为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竞争,优胜劣汰。
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公务员法 的重要内容,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依据,两者的关系直接决定着公务员法治的理念与实践,影响着公务员管理的活力与效能。传统上对此多持义务本位的观点,在公 务员立法实践中也体现着这种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