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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长期股权投资转让在一定程度上来讲可以获取更丰厚的经济利益,但与此同时它也同样承担着相应的风险。因而使许多投资人犹豫徘徊难以抉择,那么小编就来详细讲解一下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所涉及到的相关问题,帮您解决在股权投资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疑虑。
伴随着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了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不断的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企业间的合并等现象屡见不鲜,进而,我国对于投资企业通过合并或转让方式得到的长期股权投资转让,也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并且对其核算方法也进行了相应的规范。这不仅使企业间的经济往来、财务状况等能够按照规定来进行规范,促进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提高,同时也为在市场竞争之下各企业间的经济活动进行了有效的管理和规范,进而更好的促进企业的发展,从而带动我国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不同的核算方法不仅对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的认识,而且对相关投资转让的持有收益的认识也不相同。
1、成本法认为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和会计主体。投资企业只有在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以原有资产增减变动为条件的经济业务,或对被投资单位税后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要求权实现时,才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为实际收到或确定将收到的利润或股利。
2、权益法认为被投资单位是投资企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被投资单位的所有经济活动都部分或全部被看作是投资企业的经济活动,投资企业对此均应在活动发生时或年终进行会计结算时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则因核算方法的不同而不同。从财务的角度不难推导出,非完全权益法下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理论上一般应为投资额与市场利率的乘积,与被投资单位个别利率无实质联系;完全权益法下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理论上最后则为所享净投资额(所有者权益)与被投资单位个别利率的乘积,体现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整体一致性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企业所发生的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注意]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区别。
此外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应收项目处理,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应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等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有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
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投资方按投资持股比例计算的份额,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其会计处理是: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已计提减值准备,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以上便是长期股权投资转让的相关内容。还应注意,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承担着巨大的风险,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时的扣除成本是以取得的历史成本为依据。大家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去做相应规划预算,为企业做到最少的风险和最大的获利。更要加强企业的管理,以便更好的促进企业的发展,在众多企业中的脱颖而出,辉煌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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