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企业在存续期间,与多放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故而企业需要改制,处理需要制定改制方案之外,还需要对企业的改制方案进行评估,只有企业改制评估被认定为可以实施的方案,相关管理职员才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改制。
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评估应注意的问题:
1、公司设立时哪些资产需要进行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作价出资”。“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因此,公司设立时用于出资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债权和股权等)应当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资产评估应注意哪些事项?
(1)资产评估的合规性。企业及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资产评估管理部门和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关于资产评估的规程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格式制备资产评估资料。
(2)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资产评估报告一般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有效期的,原资产评估报告无效,须重新进行评估。
(3)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企业在聘请资产评估机构时,应当注意其是否具有相关业务资质。
(4)资产评估机构不能与聘请的审计机构为同一家中介机构。
3、是否可以进行资产评估和帐务调整?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满三年后方可申请上市;同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允许有限责任公司以按原帐面净资产值折股的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人连续计算持续经营时间。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时进行资产评估和帐务调整取决于连续计算经营业绩的要求。
(1)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前后虽然企业性质不同但仍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不改变历史成本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能进行帐务调整。
(2)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帐务调整的,则视为新股份公司,则应当在股份公司设立后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公开发行。
4、公司改制设立时,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常见的公司设立方式是主发起人以经营性净资产或经营性实体(包括子公司、分公司)评估作价,并联合其他发起人以现金或非货币资产出资成立公司。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处理:
(1)以整体资产出资时,收到的对价是被投资方的股权(即整体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属于股权支付对价)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的所得或损失。
(2)其它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应当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额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法所指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即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以上律图小编只给大家介绍了其中的四大类,具体在改制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需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才能确定。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改制必须向企业登记设立的原受理机构提出,并且在改制过程中,需要对权利受到损害的职员进行经济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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