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流程: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工作—提出清算的方案—进行公司资产分配—结束清算。清算之后,就可以办理公司解散,以及到工商,税务办理注销业务了。
一个大的公司或企业,仅靠一个人是撑不起来的,巨大的资金需求便会压垮一个人。因此,一般只要是一个公司或企业的成立都是会有股东入股的。所谓股东,便是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且享有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对各种重大事项具有各种主要的决定权,对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处理破产时的剩余财产都有一定的权利。相应的,股东的权利与他所持有的的股票种类和数量有关。
一般情况下,股东是不会轻易退股的,因为那样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不划算的。若要退股,一种是单个股东退出,转让股权给其他的股东或者新的股东,此种情况下,不需要清算,只要双方达成协议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便可。另一种是全体股东退股,这也就意味着公司或企业解散或者破产,则需要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首先对公司进行接管,清理公司资产并对公司的债务进行核实,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登记,然后再处理公司内残留的未完成的业务,收取公司的债权,参与诉讼活动,处理财产,清偿债务,编写债务和资产清单,最后制定清算方案,进行实施,提交清算报告,依次办理注销登记。
相关法律《公司法》中第七十五条确认了股东的退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表决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可以按照合理的价格对股权进行收购:
1、公司在连续五年内有盈利并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的,但是没有向股东分配利润;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股东大会表决一致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继续经营下去的前提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若在会议通过的六十日之内,双方不能达成协议,股东可以在九十日之内向人民法院上诉。
除以上情形外,股东退股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而至于股东为什么要退出,除了个别个人因素外,可能就是公司的问题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解散的原因:
(1)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现象出现或者公司在规定的章程内所开设的时间达到期限;
(2)由公司的股东们一致决定对公司留存的分配;
(3)公司违反章程规定被依法处置;
(4)法院根据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决定公司的留存。
由此可见,若是单个股东退股,只需要双方都达成一致协议并办妥转让协议便可;若是全部股东退股,则是比较麻烦的,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然后完成公司所遗留的各种问题,最后才能上报注销,这需要一定的时间与人力财力。以上,就是股东退出的清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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