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民法通则特别法人包括哪些?
主要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民法总则规定了特别法人的法律地位和其行使民事活动的权利和义务,让一些基层群众性组织能够更好的履行职能,为人民群众更好的服务。完善民法总则特别法人是国家法律体系更进一步的表现,也让民法真正能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切实的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民法总则中关于特别法人的规定: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 有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特别法人也是法人类型中的一种,具体的判定标准在民法中有明确规定,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是可以认定为特别法人的,如果涉及该组织或者单位存在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的事项,也是需要追究特别法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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