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分公司法律责任有哪些区别?一般法律中的民事责任先由分公司承担,但最终责任方还是总公司,公司也有承续偿还的责任。而分公司一般协助代理一些事项,根据分公司的现状,承担部分存续偿还等的法律责任。下面由小编来为你具体讲解一下。
一、公司和分公司法律责任有什么区别?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但在执行的时候,一般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在执行总公司。
但当分公司属于其他组织的分类,有较强的偿付能力的,应只以分公司为被告,民事责任由分公司承担。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4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8条之精神,涉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时,只能以该分支机构为被告。若分公司有偿付能力,仍一律以总公司为被告,既不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便于法院审判,故原告坚持以总公司为原告的,也不予准许。原告在起诉时,只选择分公司为被告的,只要分公司仍存续的,应予准许。只以分公司为被告时,虽然最终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总公司是案外第三人,人民法院不能裁定保全总公司的其他财产,也不能判决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裁判生效后,执行过程中发现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执行总公司的其他财产,债权人的权利仍能得到保护。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具体的责任细分需要视分公司的情况而定,是否具备偿付能力就是民事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另外,公司与分公司在法律责任的划分上还有不少细节比较纠结需要双方能提前了解清楚的,如有需要,可以前往律图网站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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