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分为两种。一种是成本法,一种是权益法。
1、成本法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按照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是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应只限于投资企业投资后被投资企业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实际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所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部分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2、权益法
权益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采用权益法核算。
在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应根据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仅限于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变动,若所有者权益总额未发生变动则不作账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应与取得投资时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作比较。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其享有的公允价值份额,则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即按实际成本入账;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其享有的公允价值份额,则应按其差额增加初始投资成本,同时增加“营业外收入”。
投资企业取得投资后,应根据被投资企业实现净损益的情况,按其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记入“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损益调整)”科目,同时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时,应当考虑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不一致,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
在持有期间,投资企业应根据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变动情况,按其享有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相应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由此可见,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初期计量是为了弄清成本,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则是根据投资公司的经营,做出的价值调整。具体办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其中成本法比较简单,适用于规模比较小的股权投资。而权益法核算比较复杂,往往是大型股权投资中用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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