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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进行发行并购基金的时候,对于券商是有一定的好处的,但是,不论是发行还是购买,我们都要注意风险的控制。那么,并购基金发行对券商有什么好处呢?并购基金的盈利的方式是什么样的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券商有充裕的流动资金,并且了解行业政策,与上市公司发行并购基金首先会充分利用闲置资金的效率,同时与上市国内公司联合设立基金有并购预期,而且已经设置了退出渠道,所以二级市场为了炒预期,二级市场也会表现。
并购基金的运作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从基金募集、成立到并购的实施、项目管理以及分红、退出清算,某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使投资者面临损失。因此并购基金在进行产品化的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风险的控制,尤其要关注如何实现安全退出,注重退出方式和时机的选择,制定完善的退出方案。
按照LP与GP职责分工,LP的角色定位在只负责出资,而不参与投资管理活动。LP对GP过多的干预可能会降低基金运行的效率,而GP也可能滥用职权侵害LP的利益,如当GP同时管理A与B两只基金时,可能会由A基金去收购B基金所投资的项目实现B的退出,或者挪用A的资金去缓解B的资金短缺问题等。
并购基金的盈利来源包括基金分红、固定管理费、上市公司回购股权的溢价以及财务顾问费等。对 PE 和投资者而言,投资回报主要还是分红和到期返还,一般依据投资合同的约定而来,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被投资企业上市,投资人持有被投企业原始股,获得投资额与原始股变现的差价。被投资企业回购 PE投资股份,投资人获得回购金额与投资金额的差价。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获得被投资企业的分红。将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份转让给其他机构或个人,获得转让收益和投资额的差价。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对赌协议,在被投企业没有达到预设指标后,获得被投企业的经济补偿。
对于GP来说,一般是收取2%左右的管理费和20%的超额收益,即“2+20”。目前超额收益的分配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欧洲模式,即优先返还出资人全部出资及优先收益模式,投资退出的资金需要优先返还给基金出资人,至其收回全部出资及约定的优先报酬率后,GP 再参与分配。第二种是美国模式,即逐笔分配模式,每笔投资退出 GP 都参与收益分配,以单笔投资成本为参照提取超额收益的一部分作为业绩奖励。美国模式下 LP 收回投资的速度要慢于欧洲模式,目前国内绝大部分基金都采取欧洲模式。
在进行并购基金发行的时候,券商可以获得大量的资金,对券商是处于有利的地位的。另外,并购基金在进行盈利的时候,主要是通过基金分红、固定管理费、上市公司回购股权的溢价以及财务顾问费等方式进行盈利,我们一定不能够基于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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