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有: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或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在受理登记3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本人。
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核准时限为30日内。办理时限:在文件证件齐备的前提下,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为1个工作日(即来即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三十四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凭证。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是经营单位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经营单位凭据《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开展核准的经营范围以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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