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别法人包括什么意思?
特别法人包括的意思指的是拥有单独的组织和行使活动的权益和义务,让一些基层群众性组织能够更好的履行职能,为人民群众更好的服务。完善民法总则特别法人是国家法律体系更进一步的表现,也让民法真正能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切实的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
根据《民法总则》第四节特别法人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是特别法人。
二、民法总则中法人分类
1、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2、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其中非营利法人又包括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等。
三、新民法总则特别法人有哪些?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今日召开,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大会进行三审。与二审稿相比,草案新增了法人类别、调整了监护范围、增加了“见义勇为”条款。
在我国,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数量众多,但由于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其民事主体地位,在一些情况下这些组织不能顺利从事民事活动。因此,草案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此外,草案还在法人一章中增设第四节“特别法人”,将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等涵盖在内,以利于这些组织更好地参与民事生活,利于保护其成员和与其从事民事活动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法人地位的问题,有的部门、地方和一些基层干部群众代表提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履行其职能需要从事一些民事活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其民事主体地位,致使其在一些情况下不能顺利从事民事活动。民法总则应明确赋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人资格。对此,此次草案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在日常生活当中,法人对于大多数的人来说的话,他们都是理解成为公司内部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为了公司来单独进行一些权利的形式,但实际上我们国家还包括有很多的特别法人,但是规定在我们国家民法总则当中的,包括有一些基层组织内部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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