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机关在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时,虽然也要求申请人提供拟设立的公司的股东,但该股东名单不工商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依据。工商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登记公司股东的依据是《公司章程》,因此,拟设立的公司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股东发生变化的,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只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即可。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2、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股东变更的申请人在提交了以上所需要的提交的资料和完成公司股东变更所需要的程序,我们的公司股东资格就发了变化。新的股东将取代原来的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1、放弃该名字重新起名;
2、等名称核准通知书过期之后在用新的股东名义重新核该名称;
公司的股东更改在实际的运营中是经常出现的,所以即使自己的在问题的处理上有其他的条件,只要当事人满足问题的处理就会迎刃而解,不过需要自己灵活的应对不同的状况,只要事情的处理在既定的基础,公司的受理就不会有太多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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