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 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 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 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2)上市公司应提供,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董秘),应积极为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 立董事发表的独 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3)独 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 立行使职权。
(4)独 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5)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 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 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独 立董事不是只存在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也可以存在独 立董事。在非上市公司中,股东会所选举的董事有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参与公司经营与管理,以营利为目的,达到公司经营的目标;另外一方面,代表股东监督整个公司管理层,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董事任 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 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 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独 立董事可以是股东,在我国独 立董事不仅需要和普通董事会成员一样进行决策,更是要监督其他非独 立董事成员,这就导致了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叠,进而产生了两者职责不清楚或者互相推诿的情形,形成监督的真空地带或者重复监督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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