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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公司企业在进行注册时,都要去相关机构申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公司名称核准主要是为了防止重名,这个流程是不可省略的。如果不进行这个环节,会影响公司后期发展状况。那么公司名称核准需要股东签名吗,具体要求是什么?对此带来详细论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企业名称经预先核准程序在设立登记前确定下来,可以使企业避免在筹组过程中因名称的不确定性而带来的登记申请文件、材料使用名称杂乱,并减少因此引起的重复劳动、重复报批现象,对统一登记申请材料中使用的企业名称、规范登记文件材料,均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发挥这一程序的有效作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订上报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送审稿)》中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有关规定调整为: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当由全体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机构及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及受托资格证明;
(三)代表或受托代理机构及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及受托资格证明;
(四)全体投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由企业组建负责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不要求此批准文件);
(四)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五)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书面证明;
(六)代表或受托代理机构及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及受托资格证明。
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自受理企业提交的全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企业有正当理由在6个月内未能完成设立登记的,在保留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长保留期,延长的保留期不得超过6个月。
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注册不在同一机关办理的,企业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60日内将加盖发照机关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未备案的,其企业名称不受保护。
经预先核准名称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如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中反映的行业或特殊组织形式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而申请人不能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的,申请人取得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效。申请人重新申请的企业名称,应重新办理企业名称预告核准。
综上所述,公司名称核准需要股东签名的问题答案是明显的,确实需要股东签名,最后可以由一个委托人进行相关事务办理。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是很重要的,对于公司后期良好发展密不可分,所以各个企业都该按照程序进行核准,更多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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