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申请。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所住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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