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涉税风险情形是企业未规范履行税务注销清算程序。主要表现在:有些企业被工商等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而发生解散、终止经营等情形,但企业怠于履行清算程序;有些企业在清算期间对应该、或者可以进行处置的流动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房屋)和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等不进行处置,对有关债权和债务不及时进行清理处置;有些企业尽管履行了清算程序,但清算前并不通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被排除在清算之外,企业办理税务注销时也不提供清算报告。这些未规范履行税务注销清算程序的行为,都为企业在注销清算中带来了涉税风险。
根据现行有关税收政策,对企业破产、解散的清算过程中,处置原有存货及动产和不动产取得的清算收入,应缴纳如下方面税收:
1、 增值税
对处理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外购货物取得的收入,仍按正常经营一样进行增值税处理:
按处理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外购货物取得的收入计提销项税,根据销项税减进项税的余额缴纳增值税。对处置的为已使用过的且已经依法抵扣了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以及处置使用过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处置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但企业在注销清算时,对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也不得抵减清算过程中应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增值税。
2、营业税
(1)对企业处置不动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附着物,按“销售不动产”项目缴纳营业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誉的行为,应当按“转让无形资产”项目缴纳营业税。
(2)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3、土地增值税
(1)对企业处置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附着物及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就收入扣除准予扣除项目后的增值部分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2)法律依据
清算组处置破产企业国有土地权时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对受让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可以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
对企业破产来说的话,那么需要对于他所拥有的一些财产以及相关的一些债务做出一个合理的清算,在这个过程当中的话,可能会存在着一些涉税的风险,所以必须要尽快的来进行一些清算活动的举行,否则涉税风险是比较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