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滞纳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地税征[2003]536号)中《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滞纳金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免滞纳金:
(一)欠缴滞纳金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能积极补缴欠缴税款,并主动提供其他单位和个人偷逃税款线索的,经查属实,追缴税款数额较大的;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中,积极配合检查,及时足额缴纳查补税款且缴纳滞纳金确有困难的;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清全部欠缴税款且缴纳滞纳金确有困难的;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动补缴税款的。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在缴纳欠缴税款后次日起3日内填写《减税免税申请书》(注明滞纳金),向主管税务所提出减免滞纳金申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滞纳金确有困难的,还应向主管税务所报送当期银行对帐单及财务报表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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