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主持人:某某
出席会议股东:某某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某某有限公司于某年某月某日以(书面等)形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在某年某月某日(地点)召开股东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公司股东50%的表决权;未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人,代表公司股东50%的表决权。所作出决议经公司股东表决权的50%通过,弃权或反对的占股东表决权的0%,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决议事项如下:
2.同意成立重整小组,对企业进行全面审查重整
3.同意将上述决定登报公告公司注销情况及告知公司债权债务人。
股东:某某(签名或盖章)
某某(签名或章章)
某年某月某日
对于“歇业”应掌握的条件应该是:一是该企业应当依法停止其经营活动;二是该企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停止经营活动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限。
第一,鉴于企业法人停止经营活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以及目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现状,在执行实践中,为严格掌握按比例分配的条件,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平等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可视为“歇业”:
(一)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业后六个月内未从事经营活动;
(二)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至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其全部或主要财产的促使或执行措施时,企业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
(三)是在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其全部或主要财产的保全或执行措施时,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
第二,对于企业法人“歇业”时间的掌握应以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或执行过程中首先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时为准。鉴于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全部或主要财产的保全或执行措施后至执行完毕时,可能时间较长,在此期间也有可能产生新的按比例分配的申请人,故有必要明确界定“歇业”的基准时间。
这一基准时间应以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全部或主要财产的保全或执行措施的时间为准。即在此基准时间以前符合上述“歇业”标准的即可按比例分配,在此基准时间以后符合“歇业”标准的则不能按比例分配。
在公司歇业股东会议决当中,需要明确参加股东会议决股东的人数,以及作出的具体决定,比如同意进行本公司的歇业决定,并且进行在公司内部建立小组进行审查和重整等。经过股东的协商表决以后,有绝大部分股东表决以后才能够通过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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