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自回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3)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奖励职工的要求:
(1)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3)用于回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4)所回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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