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有:
其二,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
其三,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
其四,发给股票请求权;
其五,股票过户请求权;
其六,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
其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
《公司法》第三十三年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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