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侵权的赔偿方法主要分为以下四种,分别是:
第一,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额,这是最常见的一种计算方法。但由于专利权自身具有的特点,很难评估侵权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失,这种计算方法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权利人的产品销量若没有减少,则不能适用此方法;二是权利人的产品销售下降,可能是由多个因素引起,难以定量衡量侵权行为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从而无法确定侵权行为实际造成权利人多大的损失。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理费用的支出和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实际上也是权利人的损失,按照全面赔偿原则,赔偿数额包括合理费用是应有之义,并不具有惩罚性。
第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的全部利润作为赔偿额,权利人若采用此种计算方法,有可能面临难以举证的问题。对于专利权损害赔偿诉讼,法律对举证责任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由于权利人难以或无从获得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利润等数据,侵权人亦不会主动披露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即使法院责令其提供,侵权人若不提供,目前也不会额外承担不利后果;即使通过法院证据保全,也难以证明侵权人所获的利润都源于侵权行为。因此,以侵权人所获全部利润作为赔偿数额,实际上难以操作。
第三,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这是专利权特有的计算方法,《专利法》第65条规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限制在1至3倍。在采用该方法时,酌定的因素有: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
第四,法定赔偿,是指在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均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依据侵权情节在一定幅度内酌情确定损害赔偿额的方法。《专利法》第65条规定了,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这就是法定赔偿制度的体现。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时需要考虑侵权行为的各种具体因素,侵害专利权时,要考虑专利权的类别、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
专利权遭到侵犯可以用法律救济手段,随着法制的完善与大家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的加强,为知识付费的观念会逐渐深入人心,专利权的保护也会加强与完善,以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法定赔偿方法赋予法官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可以依靠自身审判经验,公正、快速做出裁判。在各种计算方法中,法定赔偿方法具有补充性特点,而不具有优先性或选择性。但是,由于受限于“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权利人往往难以查证和计算损害后果,导致法定赔偿方法成为法院确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主要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