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知识产权法版权服务是做什么?
根据知识产权法版权服务是为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 依法提供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根据规定,作者享受下列权利:
(1) 以本名、化名或以不署名的方式发表作品;
(2)保护作品的完整性;
(3) 修改已经发表的作品;
(4) 因观点改变或其他正当理由声明收回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适当赔偿出版单位损失;
(5) 通过合法途径,以出版、复制、播放、表演、展览、摄制片、翻译或改编等形式使用作品;
(6) 因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上述权利受到侵犯,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二、版权获得方式
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 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即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
授权是组织运作的关键,它是以人为对象,将完成某项工作所必须的权力授给部属人员。即主管将处理用人、用钱、做事、交涉、协调等决策权移转给部属,只授予权力,不可托付完成该项工作的必要责任,这是授权的绝对原则性。 组织中的不同层级有不同的职权,权限则会在不同的层级间流动,因而产生授权的问题。授权是管理人的重要任务之一。有效的授权是一项重要的管理技巧。
在我国是存在着版权服务这样一种说法的,既然是一种服务,那么就是为著作权人所提供的,而之所以能够享受这种服务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已经拥有的版权,而版权在我国获得的话,有自动取得和登记进行曲的两种不同的方式,具体需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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