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素周期表属于著作权保护吗?
不属于,因为已经公开,著作权保护分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著作权主体一般为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
1,公民。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可依法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2,法人。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进行创作,并由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视为作者;
3,非法人单位由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非法人单位意志进行创作并由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4,外国人。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法享有著作权;
5,国家。
(1)国家接受已故作家遗赠作品著作权;
(2)古籍作品无作者或作者不明确;
(3)国家将某些作品收归国有;
(4)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或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保护期内,无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
特殊情况下,合作作品、编辑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演绎作品、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则需依法确定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不同于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权。这种权利是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从人身权的起源看,十八世纪末,在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思想的影响下,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等人提出了作品是人格权、人身权的一种延伸权利的观点,这一观点被大陆法系的国家立法所采用,主张保护作者的人身权。纵观各国的立法,著作权的人身权大致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已发表的作品权等。对于人身权的保护,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国家立法对其采取完全不同的立场。大陆法系的国家都主张承认和保护作者的人身权,例如德国版权法一开始便有保护作者人身权的条款,并规定人身权不得转让。英美法系的国家开始都不承认作者的人身权,后来才将此内容列入版权法。
如果一项科研规定或者是文化作品在长时间之内被进行使用的话,那么他就不属于相关的著作权保护内容,而是属于全世界人民共有的相关精神科学财产。并且关于元素周期表的相关保护,无论是在我国的法律之中,还是在其他国家的法律之中,都已经不受保护范围之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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