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法人可因如下原因提起行政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决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13、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