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是指完成作品的作者之间有共同合作创作的意图。但这并非意味着合作者事先有意思联络,可以在一部分合作者的创作过程中加入进来;也不必要求各自创作部分在同一时间完成;甚至作者完全陌生亦可。
2.合作作者有共同创作的行为
这是指合作作者依合意都对作品的完成作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每个合作者各自投入的精神劳动,都应当具有相应的质量和数量,是作品必不可少的,与其他合作者投入的精神劳动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协调一致的。这里的共同创作行为并非要求合作者之间必须做同样形式的行为,也并非意味着合作者必须在创作上互相类似,在数量或质量上相当。
(1)合作作品只能是在共同创作行为全部结束时才会产生,而不会在此期间内陆续地或分别地产生;
(2)合作作品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合作作者创作的每一部分对于作品来说都是不可缺少的。
(1)判断合作作品的唯一标准是于作品创作完成之时作者的数量;演绎作品不因原有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而使其成为合作作品;作品不因著作权人为复数而成为合作作品。
(2)合作作品以“个别利用可能性”为标准,分为合成作品和共同作品。
①合作创作的合意;
②共同创作的行为;
(4)合作作者的判断标准应当是:其劳动结果最终构成了作品的独创性的成分。
(5)合成作品的作者享有“双重著作权”,但只应就自己创作的部分主张权利或承担责任;共同作品的作者共同共有著作权,可以单独主张权利,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合作作品的认定,是需要由作品的创作人根据作品的实际形成原因,以及作品的具体认定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特别是对于后期对合作作品的相关著作权认定有异议的,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处理,也可以起诉判决处理。
延伸阅读:
委托作品归属协议
在我国作品登记书是著作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