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

有效职务发明专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有效职务发明专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有效职务发明专利的法律规定是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的,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此条款明确了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自己,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单位。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单位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约定的,从约定。因此,要明确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问题,首先就必须明确其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

二、法律规定是什么?

从《专利法》第6条可知,职务发明创造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指发明人和设计人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相关规定,所谓“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三种情况:

第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第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第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另一类是指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相关规定,所谓“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而是发明人或设计人自己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其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实现的,也就是说,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应当是完成发明创造所不可缺少的,这种情况同样属于职务发明。对于少量的利用或者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没有实质帮助的利用,可以不考虑。但是,如果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发明创造以合同形式约定其为职务发明的,则此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

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国家的发明创造主要是包括两种类型,第1种类型是个人的发明创造,还有一种类型是个人利用单位方面的一些职务便利,或者是接受单位的委托所做出的发明创造,此时的权利归属应当是归属于单位的。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敬请谅解!
搜索建议:职务  职务词条  发明  发明词条  有效  有效词条  专利  专利词条  规定  规定词条  
著作权

 商标和著作权同时申请可以吗?

一、商标和著作权同时申请可以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标权和著作权是可以同时申请的,但申请商标权和著作权时要符合申请条件才会受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