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规程第五条将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列举如下:
(二)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四)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七)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八)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九)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一)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
(十二)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
(十五)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十六)布图设计权利人对非自愿许可决定不服的;
(十七)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所作行政处罚不服的;
(十八)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
(十九)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二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专利复审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专利复审:是指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这里的复审是专指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单一行为。受理部门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这里的复议范围是包括了十一种情形。受理部门是各级政府法制办、各级政府组成部门以及其他能行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