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公告中的信息无效申请复议的时间是60天之内,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得除外。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注册商标被更改,不做登记
①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或图形,或自行改变注册人名字、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等
(2)争议撤销
①通过欺骗手段注册商标
②侵犯了他人的在先利益
③不正当使用注册商标
(3)三年不使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对此,任何人都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
正常情况下商标撤销公告中的这些信息都是有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绝对不会无缘无故的发出商标撤销公告,但人们可以对商标局出去的公告保留异议的权利。从看到商标撤销公告的60天之内要先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复议的结果和公告的内容是一样的,仍然可以选择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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