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2001年修改商标法,对此款规定作了重要改动:将受让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起始日期明确为“公告之日”。根据我国民法关于公告公示效力的原则,这一规定确立了商标专用权转让行为公告生效的制度。
二、商标转让的流程
1、核实转让方商标信息。在签订合约之前,应当查询该商标是否存在问题,商标受让人应查看中国商标网,进行商标的综合查询。
2、双发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合同中需要注明转让商标的详细信息以及转让商标的费用,以及合同生效日期,并且需要双方签字盖章。
3、商标转让材料的提交。向商标局提交申请转让商标信息及证明文件、商标转让申请书、商标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等待商标局回复。商标局在收到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的申请后,会在6到8月内对双方下发核准商标转让证明,证明标明的日期就是商标转让生效日期。
相关法律规定:
《商标法》
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