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将帮助型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明确界定为“故意”。故意,是指行为人知道侵权行为存在,而追求或放任侵权行为发生。因而,构成“故意”的前提是“知道”。然而,关于“知道”的解读,存在诸多争议。就“知道”标准而言,包括 “明知”“应知”和“有理由知道”,“知道”的内容也有“概括知晓”与“具体知晓”之分。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了帮助型商标间接侵权,即故意为他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提供经营场所、运输、仓储等便利条件。市场开办者故意为商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提供经营场所的便利条件,依法构成帮助型商标间接侵权。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来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商标侵权在实践买卖交易过程中频繁出现,因为商标能够带来经济收益,有利益的地方就会有纠纷,因此法律规定,商标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于侵权行为应当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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