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商标颜色也算侵权,《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根据商标有关规定,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1) 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 收邀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 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 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 如果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利行为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商品;
(6) 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情节处于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最后,其商标侵权行为也就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对于别人已经注册过的商标,不要试图用改变商标颜色或其他的方法,利用该商标为自己盈利,对于企业来说这也不是长久之计。但现实生活当中,有些小型的个体工商户就是专门利用注册商标打擦边球,要真正追究起来的话,商标侵权现象很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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