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所以注册的商标是什么样,使用时就应该是什么样,不能随意拆分、组合、变换等。
1、可能被商标局撤销。
2、已有的商标专用权无法获得充分保护。
不规范使用商标改变了原有注册商标的显著性,那么使用的商标等同于未注册商标,不能获得商标权保护。且改变后所有的使用行为并不等同于注册商标的使用,因此出现被撤三时提供的使用证明可能就是无效使用证明。同理,商标被侵权时,也无法提供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明。
3、可能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随意更改后的商标和别人在先注册的商标雷同,那么就非常可能得不到注册商标保护,还会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从企业品牌传播的角度考虑,也应该规范使用。
二、注册人和使用人是否同一主体
个人和公司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主体。个人是自然人,公司是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重点是它是一个“组织”,和自然人是完全独立的两个法律主体。如果商标是个人的,使用者却是公司,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那么这个商标的使用亦可视为没有使用;因为并不是注册人在用,而是他人在用,在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的前提下,这对于商标应对撤销和维权来说都是极其不利的。假如企业商标存在这种状态,需马上许可并备案,或者将商标转让到公司名下。许可和转让时,需将相同或相似类别的所有商标一并办理。
三、注册地址的有效性
商标局很多文件都是发到商标注册地址的,尤其是自然人,换地址了一定要变更地址,确保地址能够正常收到信件。一旦发生收文不到的情形,商标就有可能莫名其妙的被撤销。
四、是否超出注册范围
注册了哪些商标或服务项目,就只能在这些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超出使用范围的,需另行注册再使用。否则既不受保护,也存在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风险。
五、使用证明的完整性
企业在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需要申报各种荣誉、项目,都需要用到商标的使用证明,因此,商标使用证明的完整性是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非常重要而且必须去保留和完善的证明。
六、商标状态是否正常
商标状态指两个方面:
1、商标法律状态。定期检查商标是否到期,是否被人提出撤销、无效宣告等。
2、商标使用状态。定期检查商标的使用人,使用是否规范、是否合法使用等。
七、保护范围是否完善
以企业的核心业务和核心商标为主轴,发散和关联其他业务类别,并将其他关联业务类别进行保护注册,构筑核心商标 防御商标 联合商标为矩阵的完善商标保护网络。防止他人恶意抢注以及在相关联产品上注册相同的商标从而混淆市场或损害企业实际利益。
商标注册分为两种,一种是企业的商标,另外一种是个人申请的商标。而有关于《商标法》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因此在申请注册商标过程中,需要准备好相关的商标注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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