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只是代理厂家进行销售,不享有该产品的所有权,也不包括商标权及外包装权利。但是经授权可以使用商标的情况除外。如果发现他人使用,权利主体可以追究侵权人责任,代理商因不是权利主体,所以代理商不能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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