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恶意抢注商标属于一种违反正当竞争规则的商业行为,出现这种行为需要马上向相关部门投诉,并及时找专业的律师来进行解决。这种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行为是完全不被提倡的。
二、什么是恶意抢注
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是利用法律的漏洞来达到自身不可告人的目的,其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商业道德,违背《巴黎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恶意的商标抢注行为往往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危害,一方面损害了被抢注企业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也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此外,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必然也会给我国的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商标申请的原则
众所周知。我国的商标注册采取的是在先申请原则。根据我国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公告期3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也就是说,我国商标法并未赋予来注册商标使用人任何排他性的权利。在某种商标未注册而有使用的情形,该使用人无权阻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或先申请注册该商标。只有在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与未使用人同日申请注册时,照顾使用在先的申请人,使之能获准注册。然而,这个范围是有限的,它不能限制他人进行申请注册,因为,无论如何,都不能违反在先申请原则。未注册商标使用人选择不将其使用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这是他的权利;如果其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做了大量的广告投入却未申请,或晚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结果被他人抢先申请商标注册,这仅能说明该权利人的商标权利意识淡薄,这当然不能给他提供法律上的保护。
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商标法第31条特意做了例外规定:申请商标注煅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有条件地确认抢先注册他人先使用的商标行为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在坚持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法律对于绝对的申请在先原则作了合理调整。强调申请在先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不允许盗窃他人已经使用并且已经建立信誉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以图弥补绝对注册原则的缺陷,防止事实上的不公平情况的出现。
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是性质情节非常恶劣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以获利为目的,为了获取不法之财采取的恶劣手段,严重影响社会的秩序,并且显示出了对版权的漠视。遇到恶意抢注商标的情况建议大家马上咨询相关专业律师解决,不能忍气吞声,应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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