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在生活中我们所理解的就是窥视了或者在对方不允许的情况下通过非法途径知道别人的商业秘密,那么在司法解释上我们应该如何理解侵犯商业秘密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了解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特点有哪些?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属复杂客体。
1、行为人采用了秘密窃取、物质引诱或者胁迫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所有的商业秘密;
2、行为人采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商业秘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泄露、转让因工作而使用的商业秘密。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是具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只要实施了窃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属于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商业秘密,都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2、过失,即应当知道于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侵犯行为。
五、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实践中,该罪的犯罪动机表现为:
(1) 为了交换利益而披露商业秘密;
(2) 为自己从事不正当竞争而使用商业秘密;
(3) 为击败同业竞争对手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4) 为出卖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5) 为报复或泄愤而披露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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