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字面上理解,客户名单是权利人在市场交易中交易对象的集合体,属于权利人的一种经营信息,包括原材料提供者、产品的购买者等。但是,单纯的客户名称组合,很难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客户名单,因为法律所保护的是一种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的秘密经营信息,这种信息竞争对手很难通过正常的途径轻易获得。因此,我们不能把客户名单理解为名称的简单排列。客户名单实际上还应包括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经营信息,这些信息因具体客户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体现了交易双方的个性。当权利人的客户名单受到侵害时,其受侵害的客体,不仅仅包括客户名单本身,还包括与客户名单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经营信息。若侵权人不掌握、不了解与客户名单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经营信息,实际上也无法达到侵权获利的目的。当然,如果单纯的客户名称组合符合商业秘密“秘密性”的要求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境外客户,由于其分布区域广泛,竞争对手一般难以获得。可见,受保护的客户名单的内涵应该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客户名称的组合信息,该信息本身由于具有秘密性而受法律保护;二是客户名称的组合信息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特殊信息共同组成的秘密经营信息。
正确认识客户名单的内涵,有利于我们正确确定客户名单的认定标准。一般说来,客户名单的“个性”是权利人在公共信息的基础上加工、提炼而成的,在此过程中权利人要付出人力、物力等创造性劳动,尽管这种创造性水平可能相对较低。但是这种有了创造性成分,区别于一般信息源的独立信息源,就构成了法律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