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STAR-1000三维立体放疗计划系统”是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恒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立项开发并转让给原告,由原告最终完善、定型的STAR-1000X辐射立体定向放疗外科治疗系统中的软件部分。原告对该系统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包括其中的软件部分。姚毅原系原告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参与了部分软件的完成工作。现原告发现,姚毅出资设立了被告,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大量销售原告的“STAR-1000三维立体放疗计划系统”软件,并改名为“全身立体放射治疗计划系统”、“全身立体放射治疗专家系统”,均简称为ARTP。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二审期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高民抗终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在第16页至第17页明确认定,“姚毅与大恒公司在合作期间共同参与了ARTP软件的研究开发,双方中止合作协议备忘录中反映出来的双方利益分配、产品设备归属等内容对双方共同研发成功ARTP软件这一事实予以了印证,故应认定姚毅与大恒公司对ARTP软件共同享有著作权。”该判决书在主文中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民终字第555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确认“STAR-1000三维放疗计划设计系统”即“全身立体放射治疗计划系统(简称ARTP)”软件的著作权归姚毅与大恒公司共同享有。 根据上述再审判决,可以确认本案原审法院对“STAR-1000三维放疗计划设计系统”即“全身立体放射治疗计划系统(简称ARTP)”软件的著作权归属认定有误。同时,拓能公司在本案一审程序中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10,即姚毅签名的授权书、拓能公司的营业执照,可以证明拓能公司销售ARTPV1.2软件的行为得到其原法定代表人姚毅的许可。原审法院对其余事实的认定清楚。
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大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