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国家版权局2000年5月11日出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著登字0004760号)记载:登记号为200OSR0685、软件名称为“昊源医院信息系统(HIS ) V1。0”[简称:HS-HIS]的著作权人为广东昊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人自1999年7月20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2000年11月,广东昊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广东昊源软件有限公司(下称昊源公司)。2001年9月4日昊源公司在国家版权局办理了计算机软件权利转移登记手续。 国家版权局2003年4月15日出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著登字007613号)记载:登记号为2003SR2522,软件名称为“益达医院信息系统V2。O”[简称:YDHIS] ,著作权人为广东益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首次发表时间2001年2月1日。 1999年11月,广东益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益达公司)与案外人惠州市妇幼保健院签订合同,惠州市妇幼保健院向益达公司购买“益达医院信息系统”计算机软件,包括网络安装、调试、培训等费用合计9万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
昊源公司是“昊源医院信息系统(HIS)V1。0 [简称:HS-HIS]”的著作权人,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经鉴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认为:益达医院信息系统是由昊源医院信息系统修改而来,故应认定益达公司登记的益达医院信息系统软件系侵权作品。益达公司将他人作品修改后署上自己的名字且进行了软件登记,并销售给他人使用,其行为构成侵权,益达公司主观过错明显,,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往往法院与原被告委托代理人都没有鉴定专业能力,因此,在这类案件当中,鉴定部门所起到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当然,鉴定所作的意见只能作为案件审理的参考,还需要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才能成为定案依据。 至于赔偿数额,昊源公司主张以其损失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笔者认为昊源公司就其损失问题未能提交充分的依据。对于益达公司的获利,由于昊源公司主张以其损失作为赔偿依据,昊源公司认为益达公司销售盗版软件的获利不能作为确定本案赔偿的依据,法院对该意见予以认可,对益达公司提交的相关的调查证据的申请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均不予采纳。因此,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在昊源公司的实际损失与益达公司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应采用定额赔偿。综合本案昊源公司销售给他人计算机软件的价格、益达公司侵权性质和情节,一审判决确定益达公司赔偿额20万元偏低,二审法院院予以调整。
裁判结果
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益达公司停止侵犯昊源公司“昊源医院信息系统”软件的著作权;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益达公司赔偿昊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三、驳回昊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上述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益达公司赔偿昊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10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010元,共22020元,由昊源公司负担6606元,益达公司负担15414元。本案鉴定费10000元,由益达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