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9月,XX股份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特别是用于XX的声屏障”发明专利,2013年1月,上述专利被授权公告,专利优先权日为2008年8月25日。随后,XX股份公司更名为XX公司,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变更登记,现专利权人名称为XX公司。目前,该项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XX公司起诉称,公司从上海XX公司的官方网站上得知,其是在中国境内制造、销售声屏障产品的企业。上海XX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宣传推广用于XXX的声屏障产品,并曾投标参与某公司招标的京沪高速铁路工程声屏障建设项目。其后,上海XX公司中标并负责为京沪高速铁路部分地段制造、提供声屏障产品。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属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是指发明专利权人指控他人侵犯其发明专利权而发生的争议。处理侵害专利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专利法》第11条和第59一6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5一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5—7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一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裁判结果
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XX公司停止侵害XX公司涉案发明专利权的行为,赔偿800万元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