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惩罚性赔偿有哪些情形?
生产、销售缺陷产品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以及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等。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形式,是指由人民法院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所依法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加重赔偿,是在针对侵权人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侵权人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
二、合同侵权惩罚性赔偿有什么特征?
2、这种侵权行为以财产权为侵害客体,包括所有权和债权。对于其他无法买卖的财产权,如典权、抵押权、知识产权等,或者人身权,不能成为多重买卖中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
3、这种侵权行为不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在:它实际上包含了两种侵权行为,即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和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具有侵害客体多样化的特点。它的行为人并非固定,而是在多重买卖中的任何一个主体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人,具有侵权行为主体复杂化的特点。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多样化,侵夺、抢先登记、另定买卖关系等,均可构成,具有行为方式不规范的特点。
三、惩罚性赔偿金的特点有什么?
惩罚性赔偿金: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一)先订立买卖合同,后将房屋抵押。
(二)一房二卖。
(三)故意隐瞒已将房屋抵押的事实(先抵押后签订买卖合同)。
(四)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五)故意隐瞒所出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安置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明知是侵权产品还进行生产的,可以要求惩罚性质赔偿,买卖合同的侵权必须以多种买卖合同为发生侵权行为的前提要件,这种侵权行为侵害的是财产权,不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主要包含两种,一种是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另一种是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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