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2015 年《食品安全法》第 148 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 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 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 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 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 外, 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2009 年《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条文规定得显得简单了一点,但也不能说 “本身根本没有提及损害要件。从其直观的语义来看,无需存在损害事实,就能诉诸‘十倍 赔偿’ ” 。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 金” ,这第二款的文义是有赔偿请求权者同时有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而该条第一款规定的赔 偿是需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 。2015 年大修后规定得更明确、具体、详尽, 应该说只要逐字读一遍,对惩罚性赔偿的构成不应再有不同的理解。 民法上的侵权赔偿构成和刑法上的犯罪构成一样, 需要四个方面的要件, 就像我们盖个 房子至少要有四堵墙或四根柱子才行。一要有违法行为;二要有损害事实;三要违法行为和 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要实施违法行为的人主观上有过错。这四样是一样不能少的。
如果生产者或者是销售者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甚至导致消费者人身或者是财产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应当给予消费者赔偿金额,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则会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