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协会是否有行政职能
消费者协会并不具有行政职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即主要实施者是各级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各行政部门在各自职权内进行监督执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执法者为各行政机关。各级政府承担领导、组织、协调的工作,具体的执法交由政府的各个行政机关,可以说在不同的位阶和环节保护消费者权益。简而言之,政府协调由谁(哪个行政机关)来保护消费者权益,怎样保护,具体到行政机关通过监督、检查、执法等来实施保护消费后权益。
二、消费者受侵害的因素有哪些
(一)力量微弱
在商品交易中,以个人力量独立从事交易的消费者与作为生产者的大公司、大企业尤其是大的垄断集团相比,其经济力量极为弱小,造成了买卖双方交易能力的不平衡。
(二)知识欠缺
消费者只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品种多、范围广的多类商品,而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而专营特定的商品,两者之间有关商品的知识存在着固有的差异,又加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 生产技术和工艺日益高度复杂化,使消费者越来越难以对所购商品的品质作出判断,因而不得不形成对经营者的全面依赖。
(三)人性弱点
消费者购买商品不具有营利性,故其购买中缺乏经营者的理性,而是依据个人兴趣喜好、虚荣心及侥幸心理等来选购商品。这些心理上的弱点最易被拥有现代营销手段的经营者所利用因而导致对其利益的侵害。
(四)缺乏组织
消费者在各项交易中力量本已极为弱小又历来缺乏组织,不能通过团体的力量来与经营者组织体相抗衡,以致成为经济上的从属者,容易受到经营者的侵害。
由于这些原因,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在强大的经营资本面前,呈现出显著无力的状态,少数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润而不择手段,使消费者置身于丧失财产乃至生命的危险之中。因此,要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进行保护。
三、哪种情形下消费者协会对投诉不予受理
1、购买商品不是用于自己消费,而是用于生产或销售的投诉(不含农民购买自用的生产资料);
2、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之间的经济纠纷的投诉;
3、个人私下交易商品,属于违约纠纷的投诉;
4、提不出被投诉者的名称、地址和必要证据的投诉;
5、司法、行政部门已受理的投诉;
6、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