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被同学打伤了,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在校被同学打伤了,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在学校被同学打了,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然后在学校被同学打了,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学生在校受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其中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然后对学生进行赔偿。
学生在学校被同学打伤了,学校是否有责任,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学生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校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向学生承担侵权责任,对学生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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