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事故的侵权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校园发生伤害事故的,如果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由学校承担责任,而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等。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1、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
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因此,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2、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及时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3、侵权行为是加害于他人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一般不包括债权。除民事权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属于侵权行为法保护的范围。
侵权行为是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法律后果就是侵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一旦产生的话,那么相对应带来的就是侵权责任,如果在学校里发生一些事故是因为第3人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那么对于侵权人来说肯定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当然如果说学校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的情况之下,也需要承担相对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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