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学生生命健康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构成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的构成要件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一)生命丧失的事实。民法上所说的侵害生命,其意义较刑法上杀人之意义为广,乃指招致人死亡的一切违法行为而言,无论故意还是过失,无论杀人还是伤害致死,无论是作为致人死亡还是不作为致人死亡,只要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客观结果,即为侵害生命权。生命丧失是侵害生命权最基本的损害事实,是构成损害事实的基础。
(二)生命丧失导致死者近亲属财产损失的事实。侵权行为致人死亡,必然造成死者近亲属财产上的损失。这种损害事实,包括死者近亲属为抢救受害人而支出的费用,如抢救医疗费、护理费、车船费、住宿费等;也包括死者近亲属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丧葬费。
(三)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丧失的事实。受害人生命丧失后,如果死者生前有直接扶养的人,该接受扶养的人因死者死亡而丧失了扶养的来源,这是侵害生命权所导致的客观结果,是损害事实要件的内容之一。
(四)死者近亲属的精神痛苦损害。亲人之间的感情是最真诚、最密切的感情,侵权行为致亲属死亡,死者近亲无不蒙受巨大的精神创伤和承受感情上的痛苦。这种精神上的损害,亦为侵害生命权损害事实要件的内容之一,应作为慰抚金赔偿的标的。
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有哪些?
(一)生命权纠纷,是指因公民的生命安全利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
(二)健康权纠纷,是指因公民的人体机能完善性的破坏和功能发挥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
(三)身体权纠纷,是指因公民的身体完整性的侵害而引起的纠纷,包括形式上完整性的侵害和实质上完整性的侵害。前者如非法搜查身体、骚扰、冒犯性殴打,后者如破坏和强制利用身体组织和器官。
侵犯生命权致人死亡的赔偿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上年度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于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侵犯健康权造成身体损害的赔偿中,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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