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动物园动物伤人,《民法典》明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动物园免责的唯一法定情形,就是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注意,是监管,而不只是提醒。
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游客被咬是游客翻墙进入,或者是由于游客挑逗老虎造成的,那动物园则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事实的经过是怎么样的,动物园到底尽到了提醒责任还是监管责任,还有待遇调查。但动物伤人这件事给了我们一个生命的提醒:珍爱生命,注意安全。
二、民法典规定
2009年12月26日,《民法典》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民法典》的最终通过,标志着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得到最终完善,向最终完整民法典的目标进一步迈进,标志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得到进一步贯彻实施,标志着在民事侵权专门法的最终诞生,有利于更好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是中国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公民都会在日常生活中,到动物园进行游玩和参观,但是在游玩的过程中,也是会出现因为管理不当或者游客自身的原因,而出现被动物伤害的事件,如果在这期间,动物园和动物监管部门没有尽到监管管理的职责,也是需要按照规定,去承担一定的责任并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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