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责任人的定义:
(1)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包括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高空抛物行为的实施人;
(3)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赔偿金一般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补偿原则,实际发生多少损失,则获得多少赔偿。受害人不能因损失而得到额外收益。
高楼抛掷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4、如何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
(1)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
(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法律如何规定高空抛物的责任归属
对于高空抛物,首先,如果能够找到具体是哪一户业主实施的抛物行为,家属可以直接起诉该位业主及物业,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
实际情况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高空抛物的行为较隐蔽,难于发现,行为持续时间短等,即使有监控摄像头,也难于发现实施抛物行为的具体业主信息,但是死者受伤的事实是存在的。故为了维护死者的合法权益,只有要求物业承担大部分责任,然后由不能排除责任的各位业主共同承担部分责任。
高空抛物在确定责任方面会出现举证责任倒置现象,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绝对不负责任,按照公平责任原则,任何可能造成高空抛物的人都会负有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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