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拥有车辆的家庭也越来越多,人们常常遇到这样的问题——高空坠物导致自己的爱车被高空坠物砸坏,这时如何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就成为大家关注的问题。那么,车被高空坠物砸坏法院起诉如何审理?下面听听小编的看法。
对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高空坠物砸坏车辆的,应当由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对此情况需要提示的,车被高空坠物砸坏法院起诉法院如何审理需要看砸坏车辆是否造成一般损失,难以找到侵权人,那就不适用举证倒置。只有造成人身伤害的才适用。
由于无法确定具体的加害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二楼以上的住户若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那么将共同承担对张某的补偿责任。值得一提的是,
《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免除了原告的举证责任,但并不是在归责原则上适用过错推定,而是适用无过错原则。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因此,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的,这正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体现的精神内涵,同时也为第87条规定提供了责任分配的依据。
综上所述,如果车被高空坠物砸坏法院起诉法院如何审理还是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的。如果能够确定侵权人,应当由坠落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如果不能够确定侵权人,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侵权,否则二楼以上的住户需要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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