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警对于高空坠物怎样处理
民警在接到公民高空坠物的报警之后,结合公民提供的确实的证据,就可以将其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来进行处理,以及帮助受害人寻找肇事者并且追究其责任。而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警在接到公民高空坠物的报警之后,结合公民提供的确实的证据,就可以将其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来进行处理,以及帮助受害人寻找肇事者并且追究其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由加害人承担,也即由被告人来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则的,有利于找出真正的责任人。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体如下: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综上所述,如果发生高空坠物的,一般情况下都是人身或者财产上的侵权问题,所以双方当事人是可以在私下处理并协商好赔偿的问题,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那么民警就会介入进行相关的调查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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