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时候,现实生活当中,经常可以发生在高空情况下,一些不明物体坠落导致他人损害,这个时候是需要进行赔偿的,当然有些情况是协商不成去法院进行起诉,诉讼过程当中律师的代理意见非常重要。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代理意见的规定是什么?
一、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代理意见的规定是什么?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大你一件,他是需要分情况来进行讨论的,比如说是为受害人代理的话,那么就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者的权益。如果是解对方的代理律师的话,那么她的代理词应当围绕着对方的利益所进行。
二、高空坠物伤人的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高空坠物伤人的赔偿参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小编在这里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代理人的意见,主要是围绕着当事人的利益所进行的,比如说是受害者的利益,那么就应当围绕着相关的利益诉求来进行阐述。具体的可以在当地找律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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